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05號聲請人 梁瑛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05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期次│債券面額(新臺幣)│債券號碼│張數│息票│未兌本金金額│││││││││(新臺幣)│├──┼─────────┼────┼────────┼───────┼───┼─────┼──────┤│001│滙豐(台灣)商業銀│93年3月│100,000元│TCB9303D00210│1│11期至11期│100,000元│││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