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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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 游美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邱正桂 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99號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當庭由電腦螢幕所見書記官繕打之筆錄內容,與當事人所述內容不一致,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聲請更正,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99號返還房屋等事件109年10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系爭事件業於109年12月4日判決確定,有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附於該案卷可稽,聲請人遲至111年4月11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六個月之法定期間。又109年10月8日之法庭錄音內容,業經本院勘驗後作成逐字筆錄,有勘驗筆錄在卷,聲請人可逕行向本院聲請閱卷,自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