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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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蔣政佑 選任辯護人 黃郁雯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政佑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蔣政佑(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9年12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法定刑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俾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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