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95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甲○○、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新台幣壹仟元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丙○○、甲○○、丁○○住居於苗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