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從而,檢察官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撤銷甲○○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07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 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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