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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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參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44號判決係認被告即受刑人犯後遲未與被害人處理以填補損害,依判決時之卷證,尚難認有悔意;然因慮及其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前科,又年逾花甲,以其如經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能知所警惕,謹言慎行,請處之刑,尚非為暫緩執行以觀後效之餘地,乃併諭知緩刑。是今受刑人既未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或表示悔意,違反緩刑條件情節重大,顯見原判決宣告緩刑後,受刑人並未因刑之宣告而知所警惕,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檢察官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甲○○於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44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