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72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宸嘉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葉宸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80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續行調解之情形,即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