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0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凱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謝凱興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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