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4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裕麒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48,791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30,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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