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17號原告合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宗德 訴訟代理人 何祖舜 律師
溫育禎 律師被告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章塘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被告理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美 訴訟代理人 黃鳳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被告「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稱,應予更正補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當事人欄漏列被告「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稱(至其地址、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部分則均詳列如本裁定),係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