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3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乾元 即 盧青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森永 即盧青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山 即盧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叁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