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93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甲○○、丙○○97年度訴字第109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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