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9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馬 絲鳳 即 趙絲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參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997號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馬絲鳳 即趙│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195000元│絲鳳│月23日起│││├──┼────┼─────┼──────┼──────┼───────┤│002│新臺幣│馬絲鳳即趙│自民國9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88%│││105352元│絲鳳│1月24日起││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馬絲鳳即趙│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43574元│絲鳳│月1日起││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至民國104年8│按年利率20%計│││││10月10日起│月31日止│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馬絲鳳即趙│自民國98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5000元│絲鳳│10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馬絲鳳即趙│自民國98年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5352元│絲鳳│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馬絲鳳即趙│自民國95年│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43574元│絲鳳│10月10日起││500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