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5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2月9日
上午11時0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胡樂寧
  通 譯 吳美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現金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客戶帳卡及交易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樂寧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胡樂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