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5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2月9日
上午11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胡樂寧
通 譯 吳美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交
易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樂寧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