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1464號
上 訴 人 甲○○即義華電器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