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基隆後支部指揮官舒文政」印章壹枚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宏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軍偵字第4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0年1月11日,以110年度軍上職議字第7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印章1枚,係被告未經授權所偽造,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林俊宏因偽造「基隆後支部指揮官舒文政」印章1枚,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罪嫌,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9年12月24日以108年度軍偵字第4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0年1月11日,以110年度軍上職議字第7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0年1月11日起至111年1月10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屬實。而該案查扣之「基隆後支部指揮官舒文政」印章1枚,業據被告供承為其所偽造,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