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鳳淑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 陳崇城 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2司執消債更13號函通知11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附表編號1、2、3、4、6、7、8、10之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經查,債務人自102年10月18日起任職立群食品行,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19,601元,有立群食品行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及債務人所提102年11月薪資單附卷可稽,且已高於其勞保之投保金額19,200元,故認定債務人每月所得為19,601元。
三、債務人稱其目前單身,現租屋居住,每月租金7,500元,未領有租金補助,另有未成年之子董○祥(00年0月生)須扶養,未成年之子董○祥每月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5,900元及家庭扶助金1,700元,業據其提出本院94年度婚字第276號民事判決、戶籍謄本、屏東縣屏東市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家庭扶助中心家庭扶助證明、入帳存摺影本及房屋租賃契約書以佐其說,堪為採信。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顯有租屋供自己及未成年子女居住之需要,且其主張每月租金7,500元亦未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屏東市之一般租金行情,尚稱合理,而其子董○祥尚未成年,亦有受扶養之必要,惟其未成年之子董○祥每月補助共有7,
600元(計算式:5900+1700=7600),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為標準,扣除董○祥每月領有之補助7,600元後,由債務人及前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應分擔董○祥扶養費1,635元【(00000-0000)÷2=163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期、分6年72期、每期清償3,000元、總計清償216,000元、清償成數4.34%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19,601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3,000元、房屋租金7,500元及子女扶養費1,635元後,僅餘7,466元,供其自身生活之用,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且於未成年之子董○祥成年後,其雖不必再給付其扶養費1,635元,每月生活費因而增加為9,10
1元(計算式:7466+1635=9101),仍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新台幣3,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4.34%││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974,891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16,0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72期│6年清償總│││││每期金額│額│├──┼──────────┼─────┼────┼─────┤│1│澳盛(台灣)商業銀行│146,243│89│6,408│││股份有限公司││││├──┼──────────┼─────┼────┼─────┤│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761,597│459│33,048│││有限公司││││├──┼──────────┼─────┼────┼─────┤│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81,965│110│7,920│││有限公司││││├──┼──────────┼─────┼────┼─────┤│4│勞工保險局│104,116│63│4,536│├──┼──────────┼─────┼────┼─────┤│5│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3,128,286│1,884│135,648│││公司││││├──┼──────────┼─────┼────┼─────┤│6│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66,392│40│2,880│││有限公司││││├──┼──────────┼─────┼────┼─────┤│7│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89,050│54│3,888│││有限公司││││├──┼──────────┼─────┼────┼─────┤│8│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6,012│149│10,728│├──┼──────────┼─────┼────┼─────┤│9│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9,866│6│432│││有限公司││││├──┼──────────┼─────┼────┼─────┤│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235,810│142│10,224│││有限公司││││├──┼──────────┼─────┼────┼─────┤│1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5,554│4│288│├──┼──────────┼─────┼────┼─────┤││總計│4,974,891│3,000│2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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