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國輝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國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國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聲請意旨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應予更正)後,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84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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