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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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敦股被告洪秋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犯罪事實欄中所載「㈠ 潘維凱 」,更正為「㈠洪秋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正本犯罪事實欄所載「㈠潘維凱」,顯係「㈠洪秋宏」之誤寫,而不影響於被告同一性及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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