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2號原告可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樹宏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南投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張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7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欠繳裁判費用1萬53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9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頁以下),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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