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金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金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
8年7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余金龍位於南投縣○○鎮○○路○○○號之住所,由其本人親自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8年7月31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不服本院10
8年度易字第61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內容全部提起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