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洪鼎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車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萬捌仟零肆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