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25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志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