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乙○○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乙○○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竹交簡字第2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易言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簡易訴訟程序繫屬中,始可提起,若簡易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乙案,業經本院於97年4月29日以97年度竹交簡字第244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惟本件原告竟遲至97年4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茆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鍾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