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05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本件之相對人係甲○○或黃金蓮(理由與當事人欄之內容不符)。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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