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4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條根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
10月19日執行羈押,至99年1月1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已經原審判決未經許可寄藏手槍,處有期徒刑11年,且被告遭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425.2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總淨重916.21公克,數量非少,被告被訴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嫌疑自屬重大;再被告前於84年間,因盜匪案件經判刑2年6月確定及撤銷保護管束應執行殘刑6年4月經通知到案執行未果,嗣於85年2月14日始經通緝到案,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足認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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