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慈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聲請人已繳予相對人新臺幣0000000元價金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匯款單等),所提原因事實文件應與請求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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