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慈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聲請人已繳予相對人新臺幣0000000元價金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匯款單等),所提原因事實文件應與請求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慈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聲請人已繳予相對人新臺幣0000000元價金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匯款單等),所提原因事實文件應與請求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