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成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希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佳玹楊清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28,000元之帳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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