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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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告 劉子嬋

韋芯瀠

韋冠崙

韋依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梅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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