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5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吳正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年5月9日止,尚有新臺幣67782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信用貸款聲請書、系統欠款證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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