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展延清算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甲○即乙○○○○○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呈報乙○○○○○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乙○○○○○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之股東選任伊擔任清算人,伊已於民國92年1月20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茲因乙○公司在建工程尚無法與業主完成工程結算,因而尚有部分資產負債未處理完竣,致伊無法於
6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並已聲請展延清算期間
6個月,前次展期至107年1月15日,請再為展期之許可等語。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業經多次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故應加速完結清算事宜為宜,併此敘明。
三、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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