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即新台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