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558號聲請人 林蒼祥
號7樓之3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林張秋杏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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