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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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422號聲請人 樂可錚
之3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沈明琳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三二號四樓)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沈明琳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南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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