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1號抗告人庚○○
乙○○己○○
號壬○丁○○
號辛○○
號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丙○○
號皇辰建設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4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