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98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與被繼承人乙○○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甲○○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因聲明人甲○○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孫 鍾碧嬌 收受甲○○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其戶籍地址之回證,如以書面簽章方式收受通知,則請受通知人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