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醫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醫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醫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妍羚選任辯護人江東原律師
張軒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續字第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郭利百 加告訴被告劉妍羚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醫易字卷第54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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