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92號聲請人 陳志菁 代理人 陸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亞太電信股份有限│097ND0000000-0│1000│││公司│││├──┼────────┼─────────┼──┤│2│同上│097ND0000000-0│1000│├──┼────────┼─────────┼──┤│3│同上│097ND0000000-0│1000│├──┼────────┼─────────┼──┤│4│同上│097ND0000000-0│1000│├──┼────────┼─────────┼──┤│5│同上│097ND0000000-0│1000│├──┼────────┼─────────┼──┤│6│同上│097ND0000000-0│1000│├──┼────────┼─────────┼──┤│7│同上│097ND0000000-0│1000│├──┼────────┼─────────┼──┤│8│同上│097ND0000000-0│1000│├──┼────────┼─────────┼──┤│9│同上│097ND0000000-0│1000│├──┼────────┼─────────┼──┤│10│同上│097ND0000000-0│1000│├──┼────────┼─────────┼──┤│11│同上│097ND0000000-0│1000│├──┼────────┼─────────┼──┤│12│同上│097ND0000000-0│1000│├──┼────────┼─────────┼──┤│13│同上│097ND0000000-0│1000│├──┼────────┼─────────┼──┤│14│同上│097ND0000000-0│1000│├──┼────────┼─────────┼──┤│15│同上│097ND000000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