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70號原告翌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文慧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FOVInc.及IntecVideoSystems,Inc.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陸仟參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