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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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63號上訴人 李宥靜
李垣諄李宥芳 被上訴人 李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地之課稅現值與公告現值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3,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朱烈稽
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2,386.480000000分之1340390,142元2臺南市○區路○段00000地號土地3,308.490000000分之1340540,872元3臺南市○區路○段00000地號土地7.490000000分之13401,225元4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4)53.33(另陽台7)全部381,100元合計1,313,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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