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釋覺海黃汩心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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