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祝彩鳳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筱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債務人祝彩鳳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於次子家中協助照顧孫子,由次子提供每月新台幣(下同)5,000元之生活費,另查無投保資料,債務人於104年7月28日陳報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試算表,於61歲時可領取老年一次金給付448,470元;債務人未領有社會福利給付;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查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亦無可領取之保險給付;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人之保單已停效並終止,應給付7,554元,債務人尚未領取;債務人另有股票現值約3,713元。本件另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裁定、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試算表、高雄政府社會局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
㈡、依債務人陳報因居住於次子家中,無須支付伙食費及居住費用,每月另支出電話費500元、交通費1,000元、醫療費500元及雜支500元,合計每月支出2,500元,依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未逾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可堪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
㈢、債務人陳報於年滿61歲時可領取老年一次金給付448,470元,因債務人晚年僅靠子女扶養及該筆退休金度過老年生活,惟為求盡力清償,願將退休金以餘命10年平均計算,每月約可分配3,737元,故於年滿61歲後,於每期更生方案增加清償金額3,700元。
㈣、債務人每月由次子提供生活費5,000元,加計保單金額7,554元及股票現值約3,713元平均72期計算,每月平均可處分所得約5,15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500元後,每月餘2,656元可供清償,並於年滿61歲可領取老年一次金給付時,每月增加3,700元,則每月餘6,356元可供清償,核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以1月為1期,1至41期每期清償金額2,656元、42至72期每期清償6,356元,債務人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後,餘額全數用於清償,另考量債務人已57歲年事已高,且患有糖尿病及高血脂,債務人願於年滿61歲後,將領取之老年一次金給付448,470元以餘命10年平均計算,每月增加分配金額3,700元,應堪認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名下並無高價值之財產,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若行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助益,如此對債權人應為不利。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可認已盡力清償,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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