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告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人 呂浩瑋 律師
楊雅馨 律師被告馥玉香茶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敏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