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217號抗告人 徐勝豪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1年度家聲字第217號聲請迴避事件,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