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朝玄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6月12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