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坤益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任職於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名下有臺南市後壁區嘉田里4鄰32號房○○○區○○段○○○○○○號等土地等15筆不動產,然並無陳報其積欠無擔保債務之總金額等;僅稱其於101年1月間與最大債權人大眾商銀進行前置協商;銀行提供「56期、利率3%、月繳新台幣12,000元」之清償方案,然協商不成立,遭銀行以「資產大於負債」為由,於101年1月19日發給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具狀聲請更生,然於聲請狀所檢附之資料仍有不備,經本院於101年4月23日命聲請人於收受公文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01年5月2日合法寄存送達予臺南市警察局白河分局後壁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依首揭條文意旨,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