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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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抗字第50號再抗告人 徐勝豪 上列再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家事事件法第9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準用第442第1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再抗告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送達於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再抗告期間自送達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3年1月6日屆滿(期間末日103年1月5日為例假日,以次日代之),再抗告人遲至103年1月7日始提起再抗告(有本院收狀戳可稽),已逾再抗告期間,依首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部倫
法官蔡玉雪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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