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九一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欄所載「賴淑美」應更正為「劉為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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