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九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代理人 簡文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一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F0~T40┌──────────────────────────────────────────────────┐│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九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九│││││├─┼───────────────┼──────────────┼────┼───┼────┼───┤│2│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壹│柒佰貳拾│││││五│││││└─┴───────────────┴──────────────┴────┴───┴────┴───┘